写在开头:

       本文主要是承接上文起源,来探讨一下蛊这一事物,自产生之后,随着时间推移和各种条件变迁,其使用地域和群体大略的流传和演变的过程。
       本文偏重于学术探讨,引用他贤的考据成果也相对较多,相对的趣味性较弱,比较无聊,且历年来他贤的同类考证文章亦较多(过程一致,侧重不同而已),不太感兴趣的朋友可以不用阅读本文。

      下一步直接阅读《蛊考》的第三和第四章节,制法和防御,会比较有意思(船家也会在后面的文章中聊一聊为什么要在这个时候写这样一组文章的原因)。

      首先回复一个读者来信探讨:

      有读者私信讨论,关于蛊的人为性,即是否由人来制造和释放这一问题,在先秦蛊概念形成之始,是否一并存在的问题(即是否先有“放蛊人”然后才有蛊,蛊一开始就是人造的这一问题)。

       这里船家简单答复一下热心读者,关于蛊的人为性,即是否由人释放以害人这个问题,是否在一开始就存在“放蛊者”这一问题。国内的确一些专家学者也认为其出现的很早,甚至是与蛊概念同时出现的,他们认为蛊从初始,就是由人制造的,由“放蛊人”制造并释放,并用来害人的事物。这一论点,船家是系统研究过的。

       但是经过认真思考和查询,绝大多数已经明确提出“放蛊人”这一类似概念的古籍,其实都是假托先秦,实则形成于汉代之后的。

       而早期的古籍资料中,甲骨文中的记载事实上并没有提到任何“放蛊人”概念的,这一点在上文中已经指出,也未见到如何应对、查找、处理和惩罚“放蛊人”的有关内容。《左传 昭公元年》中国君平公蛊病的过程,也没有涉及到何人加害君王,又该如何找出并惩罚的问题(其实这里蛊是荒淫过度造成的,并不是我们说的蛊毒,但总有半吊子“专家”引用这个例子来论证人放蛊害人的问题,所以特提一下)。《周礼 庶氏》中的庶氏也仅仅是:掌除毒蛊。以攻说禬之, 以嘉草攻之。凡敺( 驱) 蛊,则令之比之。这里采取向祈祷和使用“嘉草”攻灭的方法来处理蛊,也未提出要将“放蛊人”如何如何。

       事实上,古籍中记载的大多数遭受蛊疾的对象(与古代的历史记录习惯有关),基本都是统治者——君王或是贵族(如甲骨文中明确提出王卜、王占)。在那个时代,蛊这种东西要真是人为的,用来加害君王的。以当时的风格,怎么可能不把“放蛊人”找出来大卸八块,古籍中也必然存在这样的记载,并用来警示被统治者。仅此一点就可以说明,蛊的含义在早期形成时,应是自然属性大于人为属性的。其余不再多言。

       接下来言归正传:

      上文说到,经过我们考证,蛊是一种由华夏民族创造,发源于中原地区的,由人所制造(人为性),具有一定目的性(加害于人),采用虫(包含蛇、蛙等)制成的,可以导致他人病患甚至死亡的事物。
      那么对比现代人们对蛊的认知,我们发现,从蛊的基本含义出现至今,又产生了一些变化,主要体现在使用地域、使用群体,制造方式,种类数量、作用模式、应对方法的转变。这些变化或大或小,随着时代推进而不断发生,最终形成了现代我们关于蛊的具体认知。本文,船家就与大家讨论下蛊的使用地域,使用群体随时间演进而发生变化的部分过程和原因。(制造方式和应对方法等部分内容放在剩下两章讨论

       参考古籍资料中关于蛊的记载,我们可以找出以下内容:先秦关于蛊的记载文献约为40篇左右,地域范围为黄河中游、中下游秦汉时期约为110篇,地域范围仍为黄河中游一带魏晋南北朝约有120篇左右,地域范围基本位于长江流域隋唐五代约有180篇左右,地域范围位于华南、东南、岭南地区宋元时期约有数百篇,其主要地域分布也位于华南、东南、岭南地区;明清时期数量较多,为千篇以上,此时的蛊就主要分布在云贵等西南少数民族地区了。

       经过古今对比,我们明显可以看出:蛊的使用地域重心是由中原地区逐渐向南、向西转移的,主要的使用群体也是从中原汉民族部分少数民族转移的。(这两个问题其实是相通的,蛊是的变化与人的迁移演变存在密切联系)  

       下一步,船家与各位朋友探讨一下这种变化过程产生的原因: 
       一、蛊的使用地域和群体发生变化,是与华夏中原文明传播过程密切相关的。

       这一原因很好解释,既然蛊是中原文明创造的,则其必然随着中原文明的传播而进一步传播。而中原文明是如何向四周传播,特别是从黄河流域这一中心向南传播的问题(与本文有关),相关论述实在太多,专家不一一赘述,简单举个例子:

      魏晋南北朝时期,中国历史上发生了第一次大规模人口南迁,此时蛊这一事物的使用/存在地域,也随之由黄河流域,向长江流域发生迁移。

       从气候和人文条件来看,汉代之后,魏晋南北朝时期,是我国历史上著名的寒冷期,这一时期北方气候灾害不断,对社会生产造成了很大的影响(感兴趣的朋友可以具体查找以下关于中国历史四个/三个寒冷期的有关记录,内容很多,不再赘述,配图一张)。同时这一时期,中国北方地区社会动荡,战乱频繁,“五胡乱华”、“永嘉之乱”等等变乱过程,也导致了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大规模人口南迁事件——“衣冠南渡”,中原的汉族人民开始大量南迁。

       而随着汉族统治中心和汉族民众群体的第一次迁移——由黄河流域而至长江流域(建康/南京),自然蛊这种事物,其存在地域也同步发生了迁移。

       同时代的一些记录,引用如下:

     《搜神记》记载:余外妇姊夫蒋士,有佣客,得疾,下血;医以中蛊,乃密以蘘荷根布席下,不使知,乃狂言曰:“食我虫者,乃张小小也。”乃呼“小小亡”云,今世攻蛊,多用蘘荷根,往往验。蘘荷,或谓嘉草鄱阳(与今日地域一致)赵寿,有犬蛊(这个很好玩),时陈岑诣寿,忽有大黄犬六七群,出吠岑,后余相伯归与寿妇食,吐血,几死。乃屑桔梗以饮之而愈。蛊有怪物,若,其妖形变化杂类殊种,或为狗豕,或为虫蛇。其人不自知其形状,行之于百姓,所中皆死荥阳郡(湖南永州)有一家,姓廖,累世为蛊,以此致富。后取新妇,不以此语之。遇家人咸出,唯此妇守舍,忽见屋中有大缸,妇试发之,见有大蛇,妇乃作汤灌杀之。及家人归,妇具白其事,举家惊惋。未几,其家疾疫,死亡略尽。”可见,此时蛊的南移,已经成为事实。 

        二、蛊是为古代官方所禁绝的,其在一个地域发展的程度也必然跟官方对该地区管理能力的强弱成反比,在持续不断地官方打击之下,蛊的使用中心也必将不断远离封建社会的国家统治中心地域。

       上文我们提到过,秦汉时期,蛊的概念开始逐步转变并形成,这一过程中,蛊的人为性开始出现。既然,蛊可以由人制造,并用以加害他人,且具备诸如无形、隐秘、邪恶、与鬼神结合等等特点。那么,如果能够掌握这种技术并加以操作,自然是用来与人进行斗争的利器。这一时期,封建统治阶级上层逐渐开始将蛊与巫术结合起来形成巫蛊之术,将它作为一种政治斗争的工具(当然这种运用是建立在民间已经开始大量运用的基础之上的)。

      发生于武帝时期的“巫蛊之祸”就是这一斗争政治化的典型例子。有关这一事件的记录和分析探讨内容过多,船家在此不再赘述,有感兴趣的读者可以自行查找资料,这个事件其实挺有意思,可以从多种角度研究。(此时的巫蛊,其实说的是一种桐木制成的偶人诅术,蛊的出场部分主要体现在蛊气、蛊之中,与我们所说的由虫致害还是不同的,但是其害人于无形的特点已经明显具备了蛊的特征。)

       显而见,在汉代时期,蛊竟然能对国家造成如此巨大的危害和影响,那必定天然处在了封建统治阶级的对立面。同时,蛊开始具备人为性,很容易被不法之徒所利用,对古代社会稳定造成巨大冲击。自然,此时,朝廷和官方对蛊的打击力度,势必不断加强。回到巫蛊之祸,小小几个桐木偶,就能造成上至皇后太子宰相,下至官民百姓数万人的株连对蛊的排斥和憎恨,可见一斑,蛊也自然成为了汉民族久久挥之不去的重要心理阴影之一。

       自此之后,蛊开始成为封建统治阶级的心腹大患之一。占据统治地位的朝廷和官府开始不断加深对蛊和“放蛊人”的打击。

       三国时期朝廷和官府吸取汉代的教训,《魏书  刑罚志》就记载,“世祖(曹丕)即位, 以刑禁重。。。为蛊毒者。男女皆斩,而焚其家。巫蛊者,负羖羊抱犬沉诸渊(还得搭上羊和狗,很有趣)”。

     《隋书·地理志下》:“新安、永嘉、建安、遂安、鄱阳、九江、临川、庐陵、南康、宜春,其俗又颇同豫章(南昌地区),而庐陵人厖淳,率多寿考。然此数郡,往往畜蛊,而宜春 偏甚。其法以五月五日聚百种虫,大者至蛇,小者至虱,合置器中,令自相啖,余一种存者留之。蛇则曰蛇蛊,虱则曰虱蛊,行以杀人。使人食之入腹,蛊食其人五脏人死则其产业移入蛊主之家。三年不杀他人,则畜蛊者自钟其弊。累世子孙,相传不绝,亦有随女子嫁焉干宝谓之为鬼,其实非也。自侯景乱后,蛊家多绝,既无主人,故飞游道路之中则殒焉。”(这里还提到了南朝梁时期的侯景之乱兵灾之后,养蛊的人家多灭绝,而失去了主人的蛊,在道路之中漫天乱飞。想想真是一副神奇的景色)

       而这一阶段,官方对蛊的打击,也提升到了空前的的程度《唐律疏议 名例》(承袭隋代《开皇律》)规定:十恶  不道(“逆节绝理,谓之不道”,“安忍残贼,背违正道,故曰不道。”)谓杀一家非死罪三人,支解人,造畜蛊毒、厌魅。【疏】议曰:谓造合成蛊;虽非造合,乃传畜,堪以害人者:皆是。即未成者,不入十恶。厌魅者,其事多端,不可具述,皆谓邪俗阴行不轨,欲令前人疾苦及死者。此时,蛊毒是仅次于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谋杀祖父母、父母等。)的“十恶”大罪第五。其排名甚至高于大家都听过的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和内乱。这也从侧面反映出,蛊毒的流行以及其对社会造成的巨大影响。而后世法律,多沿用这一规定,官方对蛊毒的重度打击始终未曾放松

       隋唐作为中国历史上的大一统王朝时期,官方对蛊的强烈打击,自然也会造成蛊毒的使用,进一步离开官方统治中心。而此时,朝廷官方除了对黄河流域中原地区的统治之外,对长江流域的统治能力也大大加强。蛊的地域概念也出现了进一步南移。开始进入华南、东南、岭南地区。

       诗人元稹(唐末)的《酬乐天东南行诗一百韵》 有:“楚风轻似蜀,巴地湿如吴。……乡里家藏蛊,官曹世乏儒……。”而在《送崔侍御之岭南二十韵》 中,“ ……瘴江乘早度,毒草莫亲芟。试蛊看银黑,排腥贵食咸。菌须虫已蠹,果重鸟先鵮……”。这虽然是两首送别诗,但从诗人的描述中,可以看出当时东南和岭南存在蛊毒这一问题,已经成为一种社会共识。

      宋代刑律集成和发展《唐律》,对蛊的打击力度基本一致。这里直接粘贴几页《宋刑统》的原文:

       从以上引文中,我们可以看出,宋代蛊继续作为十恶中的不道大罪,“诸造畜蛊毒及教令者,绞。造畜者同居家口虽不知情,若里正知而不纠者,皆流三千里”,这种刑罚规定,是与唐代保持一致的。除了主犯绞刑以外,不知情的家口和知情不纠的里正,都要流放三千里。(可以参考水浒传那几个杀人的好汉流放了多少里,没记错的话武松割了大官人和金莲人头,是刺配两千里,宋江还要轻松点,从郓城县到九江浔阳楼自驾应该是七百五十公里,合一千五百里。)

       而我们知道,两宋统治地域中心从开封到杭州(临安)的,而随着朝廷和官方的统治重点南移,蛊的使用地域自然也是进一步被挤压(北边元朝等因为与汉族民族历史习惯的区别,相比来说刑律也存在差异,在此不再讨论,当然其对蛊的惩罚力度也是很强的。)

       参考同时期的文献资料:《宋史》记载:“(陈)安石字子坚,以荫锁厅及第。嘉祐(北宋仁宗)中,为夔、峡转运判官。民蓄蛊毒杀人,捕诛其魁并得良药图,由是遇毒者得不死。”又记:“高赋字正臣,中山人。......知衢州,俗尚巫鬼,民毛氏、柴氏二十余家世蓄蛊毒,值闰岁(一个重点)害人尤多与人忿争辄毒之。赋悉擒治伏辜,蛊患遂绝。”《独醒杂志   卷九》(南宋孝宗淳熙年间成书)记载:“南粤俗尚蛊毒诅咒,可以杀人,亦可以救人,以之杀人而不中者,或至自毙。”《欧阳修集  卷三十五  居士集卷三十五》记有:“至和三年,以枢密直学士知泉州,徙知福州。......至于巫觋主病蛊毒杀人之类,皆痛断绝之,然后择民之聪明者教以医药,使治疾病。”《铁围山丛谈》云:“金蚕始于蜀中,近及湖、广,闽、粤浸多。状如蚕,金色,日食蜀锦四寸。南人畜之,取其饮食中以人,人即死也。”可见,两宋一代,“蓄蛊之地”是向广西、广东、福建(更南)一带迁移的。

        以上例子我们明显可以看出,中国封建王朝的统治中心改变,导致对某个地区的统治能力加强,则该地域的“禁绝蛊毒”工作就施行的更为到位,自然蛊毒的生存空间受到挤压,不断向统治薄弱的地区迁移渗透。

       而明清两代,又作为中国封建大一统王朝和封建统治的最高峰,此时国家对各地的统治也必然空前加强,包括华南,东南,岭南的广大地区,在这一时期由于中国的经济重心的南移,其官方力量势必达到了历史的巅峰,自然,蛊毒在这些地方已经无法生存,只能转向西南少数民族区域这样的统治夹缝之中求生。其大略过程与上文类似,不再赘述,引用一些相关官方刑律以待读者们参考:

       《大明律》:十恶

        五曰不道谓杀一家非死罪三人及支解人若采生造畜蛊毒魇魅。(同前)

        引《大明律 刑律》这种主犯杀,家人不知情仍流,里长知情不告重惩(各时代略有不同,但都很重),举报者重赏的模式,基本与前朝一致,并得到了相对更加彻底的执行。

     

       清代法律继续沿袭历代律法规定,将造畜蛊毒视为不道罪名。同时也进行了具体的规定。不再赘述。

       同时简单说两句,清代作为封建集权统治的巅峰和外族政权,别说蛊毒,其他所有被官方认定为“左道”的行为,均会被官方疯狂打击。(外族治汉名分问题,始终是清廷的心腹大患,这直接导致了对汉文化既采纳运用又仇视打压矛盾心态,所以有很多学者认为,清廷是汉文化一定意义上的毁灭者这一观点,其实并不怎么冤枉。)

       举点例子:

       乾隆五年《大清律》律文:天文之人,若妄言祸福煽或人民者,照列治罪。(其实说不说都会治罪,属于禁止之列。)

       乾隆十一年《大清律》例增加例文:私刻《地亩经》(最近挺火)及占验推测,荒诞不经之书,售卖图利,及将旧有书板藏匿不行销毁者,遵照违制律治罪。

       再搞笑点:嘉庆十九年例文:

       西洋人有在内地传习天主教,私自刊刻经卷,倡立讲会,蛊惑多人,及旗民人等向西洋人转为教习,并私立名号,煽惑及众,却有实据,为首者拟绞立决。其传教煽惑而人数不多,亦无名号者,拟绞监后。(可怜的传教士,出名了绞立决,不出名也得绞监后。嘉庆十九年是1814年,1840年就鸦片战争了,清政府挺逗的。)

       此外种种,不复多言。

       三、明清时期,蛊进入西南少数民族地域,这是由当时汉族与当地少数民族在交流过程中,不断双向互相作用造成的结果。

       一方面,蛊是汉族在进入西南地区后,面对恶劣复杂的各种环境和条件,民族记忆蛊毒的阴影被唤醒,通过主观强制赋予给当地民族的。(说白了,指摘污蔑和扣脏水这种行为的存在是不可否认的)

       明清时期西南地区有大量汉人进入。明代从江南迁徙了大量的汉人到西南地区屯田。清代“改土归流”之后,汉人也大量地进入西南地区。昔日遥远的充满“蛮烟瘴雨”的西南蛮荒之地,对于汉人移民来说,不得不作为新的家园。同时他们也要面对周围众多不友好的少数民族。古代汉族的传统认知中——《左传》有言“非我族类,其心必异。”不仅如此,地理因素有时也被用来解释族群差异。“夷狄之与华夏,所生异地。其地异,其气异矣。气异而习异,习异而所知所行蔑不异焉。”这样,汉人移民不得不面对可怕的自然环境和可怕蛮族威胁。普通民众一直对周围环境潜伏的危险感到恐惧。中国汉文化将自然环境和人的习性、品行甚至命运联系起来。在这种背景之下,汉人移民视长久以来就生活在当地的恶劣环境下的蛮族为凶险恶毒的异类。新环境里遭遇的许多疾病,在中医上的常常诊断为蛊疾。汉人社会历史中存在过的巫蛊信仰和记忆被唤起,这些汉人移民想象周围奇异的少数民族会实施巫蛊之术。可能是在医生和巫师的推动下,汉人的巫蛊信仰在西南地区传播开来。

       诸匡鼎(明末清初人)《猺獞传》就对南方少数民族进行了这样恐怖的想象:“又善为毒矢,为蛊毒,有蛇蛊、蜥蜴蛊、蜈蚣、金蚕蛊,种类不一,持以中人,无不立死。” 

       闵叙(顺治乙未近士)《粤述》则记述到:“蛊药两江獞妇皆能制造,其法以五月五日聚百毒物于一器,听其相会,其毒存者,毒之尤也。持以中人,无不立死。故有蛇蛊、蜥蜴蛊、蜣螂蛊、蜈蚣蛊、金蚕蛊,诸类不一,今间有之,惟彼人能解(这会只有少数民族能解了),然亦不令人见也。”

      袁枚《子不语》卷十四里说:“云南人家家蓄蛊。蛊能粪金银以获利。每晚即放蛊出,光火如电,东西散流。聚众嗓之,可令堕地。或蛇或虾蟆,类亦不一。人家争藏小儿,虑为所。养蛊者,别为密室,命妇人喂之;一见男便败,盖纯阴所聚也。食男子者粪金,食女子者粪银。——此云南总兵华封为予言之。”

       田雯《黔书》(嘉庆年出版)载:“苗狆欲致富者,多蓄蚺虺、蜈、蟆诸毒物于罂缶中,滴其涎沫于食以饲人。中之者绞肠吐逆,十指皆黑,吐水不沉,嚼豆不腥,含矾不苦,是其症也。”这里制蛊之法,下毒之法,检验之法都在先前的汉文古籍中的有所记载。只不过在这里,被想象的下毒之人成了“苗狆”。

       事实上,清代以来,汉人社会关于“放蛊人”的传说越来越多地指向苗人。尽管也有对其他少数民族的想象和指控,但是,对苗人的想象和指控显得更为强烈。这与苗族在整个清代的持续抗争且相对民族间矛盾更大是有关的。纵观中国历代封建王朝的民族政策,有清一代,其实是相对比较成功的。西和蒙藏,南抚群族,基本完成了统一的多民族国家最后形成的历史使命。然而,从雍正年开始,南方的苗族却“三十年年一小反,六十年一大反”。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清代中后期的衰落都与苗民抗争有着一定的关系。故而期间各种矛盾更为突出。

       另一方面,蛊这根接力棒在明清时期由汉族传于西南少数民族,这也与当地少数民族的接纳也有关。

       这一点其实很好理解,既然在那个年代民族之间、同族之间尚有矛盾和斗争,则你之惧怕,必然成为我之利器。相对于强势的主体民族,地域性的少数民族在财力、兵力和武装等方面并不占据优势。自然需要更加强大的斗争利器,使对方惧怕。这时,汉族主动将蛊这一神秘的、令人畏惧的、防不胜防的武器交于对方,则对方自然是接受并转化运用的。

       虽然这种推断略有不恭,但是站在那个时代的民族立场之上,这种行为是完全可以理解的。同时,在接纳了蛊这一概念之后,蛊者与普通人之间的仇视和对立矛盾也在少数民族内部得以产生。

      当然也有专家学者反对接纳说这一说法。认为无论是站在汉族的立场还是少数民族立场上,蛊都是民族歧视、谣言和想象的产物。这样的观点立场不同,但是也可以理解,属于新时代破除迷信的需要。船家在此为避免纠纷,不再延伸讨论。

       以上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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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题:蛊考(二)流变发布于2021-09-20 13:0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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